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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薪劳动者赔偿金还未到12年封顶的时间

提供者:沈斌倜  作者:沈斌倜  来源:高薪劳动者赔偿金还未到12年封顶的时间  分享时间:2014-7-17 10:5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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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薪劳动者赔偿金还未到12年封顶的时间

赔偿金是指在劳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支付给劳动者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该规定首次赋予了劳动者在一定条件下请求赔偿金的权利,体现了《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行为的一种惩罚措施,是对劳动者的倾向性保护。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即 2008年的《劳动合同法》对高薪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进行了12年封顶,该条规定导致部分人员认为依据该条规定高薪劳动者的赔偿金为12年封顶,这种认识就像是盲人摸象,摸到大象腿的认定大象是圆柱形的,该认识孤立的看待《劳动合同法》47条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未看到47条经济补偿金计算是依照《劳动合同法》第97条分段计算出来的,依据47条做出的判决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因此,在按照第四十七条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应该对2008年前后实行分段计算,即使劳动者离职时的月平均工资超过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也只能是对2008年1月1日之后的工作年限实行封顶,而对于2008年之前入职的工作年限则应该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计算,2008年之前的法律规定对高薪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没有和普通劳动者做区分,没有因高薪而有经济补偿金12年封顶的说法,因此,对于对高薪人员实施其2008年之前的工龄最高封顶没有法律依据。

如果拿《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25条作为对2008年前入职的高薪劳动者赔偿金实施最高封顶的依据,仍是一叶障目,不见泰山,又像另外一个盲人摸象,摸到大象耳朵的认定大象是扇子形状的。

《北京市会议纪要》第25条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支付的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为:自用工之日起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计算出经济补偿金,再乘以2,即为赔偿金,不再分段计算”。这里“依据47条不再分段计算”的规定导致部分人员认为如果劳动者的工资高于北京市平均工资三倍的,不再对2008年前后工作年限分段计算,而直接对全部工作年限实施12年封顶,没有看到47条规定的补偿金计算仍然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97条计算的,而97条为以2008年为分水岭进行分段计算。

见最高人民法院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25条的解读,沈斌倜律师对其2013年3月编著的《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第247页摘录如下:“我们认为,对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应当分段计算,虽然北京地区写明不是分段,但其明确自用工之日起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计算出经济补偿金,再乘以2,即为赔偿金。显然47条的补偿金依据《劳动合同法》第97条应当分段计算,也相当于赔偿金分段计算了。此处指赔偿金不再分段计算,就是指先分段计算出经济补偿金,不再单独考虑是否再分段计算赔偿金,这样规定直接、简单,便于理解和适用。”沈斌倜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解读是站在《劳动合同法》整体规定的基础上,得出的结论是准确的,即不能孤立的看待《劳动合同法》47条经济补偿金的规定,而应看到47条经济补偿金计算是依照《劳动合同法》第97条分段计算。

另,《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北京市会议纪要》也明确规定“自用工之日起开始计算”,这就充分说明赔偿金要从用工之日起开始计算,而不是从封顶之日开始计算。对2008年前入职的高薪劳动者进行赔偿金年限封顶,就无法对其实行从用工之日开始计算赔偿金,使高薪劳动者无法享受《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权利,对2008年前入职的高薪劳动者赔偿金实施12年封顶违反《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同时,沈斌倜律师在2014年5月应北京市政府法制办邀请参加《北京市劳动合同若干规定》立法座谈会时,在会议中提出了个别司法审判中出现对高薪劳动者赔偿金实施12年封顶的问题,与会领导明确指出:“北京市高院、北京市劳动保障局就劳动争议审理遇到的问题召开相关会议,地方法院在汇报该类似问题时,已经向各级仲裁委和法院明确指出,即“违法解除赔偿金在2008年起12年内不存在12年封顶的问题”。

以案说法:

王某1992年5月入职,2013年4月27日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离职前12个月的的平均工资是24250元,违法解除赔偿金计算方法应当为15669元×21年×2倍=658098元,这种计算方法为北京市一贯的司法实践。

如果对王某赔偿金以12个月封顶计算为15699元×12年×2倍=376056元,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成本远远低于和王某协商一致解除或者依照经济性裁员解除的成本,违法解除的成本要低于12万以上。因为按照王某的工作年限,即便是经济性裁员等合法原因解除劳动合同,除了需要在等候法定解除条件成熟期间按照月薪24250向王某支付正常工资外,还需要在解除时向申请人支付n+1的离职补偿金,仅n+1一项的费用就是498594.5元。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赔偿金是为了规范用人单位的解除行为,该赔偿是在经济补偿金基础上计算得来的,赔偿金具有明显的惩罚性。但如果本案例中,如果对高薪劳动者2008年前的工作年限实施最高封顶计算,则违法解除赔偿金的计算结果低于合法经济补偿金的计算结果12万元以上,这显然不符合立法目的和逻辑,且无明确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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