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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社保法律降低缴费基数行政执法重点应指不缴费者

提供者:江苏老猿  作者:江苏老猿  来源:原创  分享时间:2014-6-25 16:5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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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镕蓉 江苏老猿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14年4月25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回答《中国新闻》记者的提问时发言人李忠称,人社部已经注意到东莞裕元鞋厂上周几万工人因为企业多年社保缴纳不足问题爆发大规模罢工问题,初步调查核实,东莞裕元鞋厂确实存在未如实申报社保缴费的情况。针对一些企业不如实申报社保缴费的问题,我们将进一步指导各地认真贯彻《社会保险法》,加大对企业参保、缴费的稽核和执法监督力度。核实用人单位参保缴费情况,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依规如实申报缴费。

我们认为这位新闻发言人回应东莞裕元鞋厂这起罢工事件的解决办法没有抓住问题的要害,没有提出解决急需要解决的问题。如果不解决最急需解决的问题,可以预见,社会保险争议将会井喷,劳资关系将趋于紧张,甚至危及经济的正常发展和社会稳定。现在最急需解决问题的途径是应该修改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调整社会保险缴费费率,各地可以规定一个最低缴费标准,至于部分劳动者提高社会保险缴费标准的要求可以通过劳动力市场竞争来实现,不必强制,这样为已经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脱罪;同时将尚未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强制进入社保笼子,行政执法重点 应指不参保者,而不是总缠着缴费单位说事。我们要让全体劳动者都能享受社会发展成果,年老时老有所依。

一、调整社会保险费缴费费率,为已经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脱罪

(一)为什么要调整社会保险费率

第一、依现行法规,用人单位给员工社保缴费不足确实比较普遍,存在社会保险争议井喷可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2年在8省份开展的小微企业社会保险调查研究显示,小微企业参保状况极不乐观。在小微企业中,以实际工资为缴费基数的职工比例在逐年下降,在社会平均工资60%及以下为缴费基数的职工比例在增加。在实践中,我们看到各地政府也是按照社会平均工资的60%征收的,大部分企业是按照社会平均工资的60%缴纳的。因此有人认为缴费没有缴足,东莞鞋城工人也是这么认识而引发了罢工事件。

第二、社会和用人单位普遍认为现行社会保险缴费率偏高,企业难以承受,调整费率可以让一些困难企业进入社保范围。某某大学一位教授说“中国五项社会保险法定缴费率之和相当于工资水平的百分之四十,这一比例超过了大多数国家。”实际情况也是如此。2013年11月16日人民网上财政部社保司司长孙志筠等人撰文指出,目前,中国五项社会保险缴费率之和相当于工资水平的40%左右,有的地区甚至达到50%,一方面加重了参保企业的负担,挤压了补充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发展空间;另一方面抬高了社会保险的门槛,使大批困难企业职工和其他困难群体被排斥在社会保险制度之外。人社部社会保障研究所金维刚所长认为应当首先考虑在适当时机适度降低用人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以减轻企业的人工成本负担,这样将有利于企业发展和促进就业,让困难企业纳入社保范围。

第三、现有社会保险关于缴费率的规定严重脱离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单位的实际,可操作性不强。现有社会保险缴费标准是什么规定呢?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通俗地讲,就是按实缴纳。社会保险要求按劳动者个人实发工资缴纳。这样的规定,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对于中央垄断企业是适用的;对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企业也是适用的;但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操作性不强。企业职工工资随企业经济效益浮动,时高时低。按职工本人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难度较大,按企业工资总额缴纳还要细分到职工个人,工作难度同样很大。主要原因是我们过去制定的政策法规很难适应市场经济下的用工实际。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社会保险原则,同一单位在工资上体现效率优先,在养老保险上兼顾公平,是可以的。如果按个人工资缴费不但单位难以操作而且社保经办机构也难以操作。现在各地大多企业都是按社会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缴纳的,较好操作。相信广东东莞鞋厂就是这样操作的。但按现行法律法规,许多用人单位就会出现类似东莞鞋城罢工这样劳资关系不和谐事件,这是我们不愿看到的。

因此,及时调整社会保险缴费费率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

(二)如何修改社会保险法律法律和降低缴费费率?

第一、建议将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中“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规定,修改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在法律上为已经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脱罪。

第二、建议可以降低10个征缴费率。既然我们实际没有按照社会平均工资征缴,大多数是按社会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缴纳的,为什么我们不能将工资征缴比例明明白白地降下来,原来是按劳动者个人工资40%征缴的,如果按照百分之三十社会平均工资征缴,不与现行实际征缴金额相当吗?这样做首先在国际国内征缴率不会再被人诟病,其次在实际征缴工作中对一般用人单位工作好做,再次是对守法的用人单位吃个定心丸。同时也减少了征缴机构工作难度。

、第三、建议与工资改革的最低工资标准规定相适应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允许地方政府规定一个社会保险最低缴费标准,可以随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出台,让用人单位遵守工资法规有法可依,劳动者工资可以在劳动力市场和人力市场招收人员竞争中逐步提高工资,政府不插手;同样缴纳社会保险规定一个最低缴费基数,至于部分提高劳动者社会保险缴费标准的要求让市场竞争来实现,政府也不需插手。这样就能完全为已经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脱罪,可以避免东莞裕元鞋城那样的罢工事件,堵住可能井喷的社会保险争议。

二、将尚未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强制进入社保笼子,行政执法重点应指不参保者

(一)为什么要将尚未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强制进入社保笼子

(1)原来对社会保险法律规定不严谨,对不缴费者强制缴费无法可依,是不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游离与社会保险之外的根本原因。

社会保险制度是1985年首先是在劳动合同制工人中开展起来的,当时固定工占据绝大多数,劳动合同制工人缴费很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仅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该法第一百条仅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也仅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仅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罚款。该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通俗地讲,就是按实缴纳。东莞裕元鞋厂罢工事件问题就出在社保法第十二条和以前的一些条例规定上。以上这些关于社会保险的法律规定一是过于笼统,致使规定不能得到有效贯彻执行,而对已经缴费的单位要求过严;行政执法机构总拿缴费单位说事,但是对不依法参保的用人单位并没有强制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以致有许多用人单位以各种理由游离于参加社会保险范围以外。同样法律没有对劳动者不参加社会保险的对其强制参保的法律条文,以致有的用人单位要给劳动者缴费而劳动者本人不愿参保而用人单位也无法可施,对不缴费者监管无法可依。

(2)到目前为止,不缴费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在少数;除历史欠账未还尽,又形成

新的欠账,将危及今后社会的和谐稳定,强制不缴费者进入社保笼子具紧迫性。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中国工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曾经说过,“现在参加城镇职工

养老保险的大概是3亿多人,今年有累计3800万人中断交保险”。(中人网引用人民日报文章《参保率低缴费水平低 社保在小微企业遇阻》。)人民日报这篇文章指出了部分企业和部分劳动者没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再从身边企业实际看,大部分企业已经为职工缴纳了社会保险,但不缴纳社会保险的小微企业为数不少,也有的几百人企业只为几十人交纳了社保。同时,公务员和教师群体还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以上事实说明,不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这种情况,各级政府都心知肚明,过去还有地方领导为追求政绩,在引进区外投资时,将可以不缴纳社会保险作为优惠条件之一,这些都是不正确的牺牲国家、社会、劳动者长期利益而只为追求政绩和短期效益的行为,我们认为立即必须纠正。这部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该参保而不参保,他们到达退休年龄养老由谁负担?该履行义务的而不履行,对已经参保的劳动者造成不公,容易引起社会矛盾;这些劳动者的养老最终由以后的社会和政府负担,还将危及今后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强制不参保者进入社保笼子具紧迫性。

(二)怎样才能将尚未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强制进入社保笼子?

第一、法律上作出强制性规定,堵住漏洞。

除政策性调整的公务员和教师国家将他们迅速纳入社会保险范围外,对其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在法律上作出强制性规定。不对我国现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作出修改,对至今不缴费者行政监察机构执法就会依法无据,不能将所有用人单位和所有劳动者都能强制进入社保笼子,社会保险事业就不是完整的事业。我们建议对现在的社会保险法作这样的适当修改:建议将社会保险法第三条“坚持广覆盖”修改为“坚持全覆盖”。建议在社会保险法第十一章法律责任中对第八十四条增加“经社会保险行政机构发出指令改正三十天后仍然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建议工商行政部门对该用人单位作出停业整顿处理,直至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恢复生产经营。”同样,增加“劳动者不愿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不得录用。对不愿参保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仍然录用,一经发现,对用人单位处以应当为该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五倍的罚金,对该劳动者处以劳动者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三倍的罚金。” 通过这样强制性的法规可以使应参保者全部参保。

第二、立即取消社会保险扩面政策,依法加强对应征缴对象强制征缴。

过去,社会保险法和一些部门条例对多年拒不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没有任何强制措施;对拒不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者更没有任何强制措施。地方政府没有认识到社会保险必须全覆盖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社会保险主管部门还在不断提社会保险扩面,将参保率作为考核行政干部的指标;因为是扩面,所以这些单位和不缴费劳动者并无违法感觉,丝毫没有不缴纳社会保险的违法和羞耻感。有些老板因为少缴费用赚钱赚得锅盆爆满,对外还宣称自己单位困难;有些劳动者因为单位不缴社会保险费,现在工资略高点,还自我感觉良好,没有对年老时没有退休金的忧虑。这种现象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并立即纠正。

因此,从现在起社会保险扩面政策必须全面取消,只要是应征缴对象必须立即强制征缴,而不能限于户口性质和企事业性质。要让每一个用人单位都承担自己应当承担的义务。而不能法外施恩。

第三、行政执法要严,目标明确,应指向不参保者,将所有应缴费对象全部强制进入社保笼子。

国务院必须落实地方政府领导的责任制,企事业职工社会保险全覆盖是考核地方政府领导最重要的项目,要求辖区所有企业都应参保。各地方政府领导必须树立企事业职工社会保险是一项长治久安的事业,企事业社会保险是提升社会保险待遇的主渠道,与维稳反恐居于同样重要的位置,是时不我待的重要工作。各地方政府领导要把责任分解到人,建立第一责任人制度,规定在一定时期内所有用人单位全部参保,(困难企业要经过严格审核才可以延期缴纳)不留死角。

行政执法机构对社会保险执法应当抓住重点,应指向不参保者。各级政府要用比社会保险扩面更大的精力要求所有政府机构人员抓紧用人单位社保全覆盖工作,列入干部考核指标。不注重社会长期目标发展的,不能实现社会保险全覆盖的地区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对充当拒缴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的保护伞,要下决心彻底摧毁,要让所有公务人员不敢敷衍了事。各级领导要支持行政执法人员的工作,谁也不能为违法用人单位讲情。执法人员要敢于落实社会保险全覆盖责任制,要下去一个单位一个单位检查,不能坐等举报。对违法用人单位的处罚及时到位,建议要求工商部门停业整顿而工商部门不配合的,政府可以责令工商部门作出处罚,对不听从政府要求的工商部门工作人员可以调离其工作岗位。对工作不力敷衍了事的执法人员,可以降职降薪;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及时惩处,情节严重的可以开除公职。否则,社会保险事业确实可能难以为继。行政部门必须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改革行政管理,而不能停留在过去老一套的管理模式,要加强调研走出行政管理的新的路子。

综上所述,为已经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脱罪,把行政执法重点指向不缴纳者,企事业职工社会保险全覆盖是历史赋予我们的使命,两者相辅相成;这也是用人单位职工社会保险全覆盖、保基本、严执法、普遍性、强制性等特点决定的。我们要让全体劳动者都能享受社会发展成果,年老时老有所依。至于部分劳动者提高社会保险缴费标准的要求可以通过劳动力市场竞争来实现,而不必强制。这样做可以减少社会保险争议的出现,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注:

本文主要论述的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社会保险,不涉及城镇、农村居民社会保险。但职工社会保险对社会保障具有指标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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