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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违法,开除无效

提供者:zhpeng  作者:zhpeng  来源:原创  分享时间:2014-6-19 10:17:20

背景:  | 字体:

程序违法,开除无效一起因程序违法引发的人事争议

隆化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张海鹏

[案情简介]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某事业单位

李某系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00年因因病请假,单位一直支付申请人工资。2012年用人单位通知李某回单位上班,李某未予理睬,2013年用人单位再次通知李某回单位上班,李某仍按要求回单位报道。2013年2月3日,某事业单位决定:对李某作辞退处理,并通过邮寄方式告知李某,同时要求李某在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回某事业单位办理辞退手续。但李某对某事业单位的处理决定仍不予理睬。同年3月1日某事业单位常务扩大会议再次对葛某作出决定:“李某须于2013年4月1日前来单位办理辞退手续,如逾期不来办理则作除名处理。”后终因李某拒不执行某事业单位的处理决定,某事业单位于2013年5月14日对李某作出除名处理,并通过邮寄方式书面通知李某已经对其作出开除的决定。2013年6月4日李某应被停发工资,回单位要求安排工作并补发工资,再次被告知已被开除。

[当事人请求]

要求确认某事业单位作出的开除决定无效。

[处理结果]

裁决某事业单位对李某作出的开除决定无效。

[争议焦点]

某事业单位最李某作出开除决定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是否合法?

[案例评析]

一种观点认为:李某在接到某事业单位要求其返岗工作的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返岗上班,已经构成连续旷工,严重违反了单位的工作规章制度,某事业单位有权对其作出开除的决定,且某事业单位作出开除通知后已经书面告知李某,开除通知自送达之日即发生解除人事关系的法律效力。

另一种观点认为:某事业单位无权作出对李某开除的决定。且某事业单位在对李某作出开除决定前未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属于程序违法。对事业单位人员作出的开除决定属于极其严重的处分,程序上的严格要求才能保证实体上的正义。某事业单位对李某作出的开除决定因程序违法,且某事业单位没有作出开除决定的法定权限,所以该开除决定无效。

仲裁委支持了第二种观点,理由是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令第18号)第二十三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二)开除处分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初步调查后,需要进一步查证的,应当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经事业单位负责人批准或者有关部门同意后立案;(二)对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作进一步调查,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三)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四)按照处分决定权限,作出对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五)处分决定单位印发处分决定;(六)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本人和有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七)将处分决定存入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档案。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而某事业单位在庭审过程中仅提供了该单位对李某的邮寄送达回执拟证明已经将开除决定送达给李某,而未能对作出开除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和作出开除决定程序合法性的任何证据。

因开除处分应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某事业单位不具有自行对李某作出开除决定的权限;且其作出的开除决定程序违法,所以,仲裁委员会最终作出某事业单位对李某作出的开除决定无效。

[启示与思考]

本案虽然为不起眼的人事纠纷,案情看似简单,但由于调整人事关系方面的法律缺失,致使仲裁委员会、当事人及其他参与人都难以找到准确的法律解决该纠纷。为了准确地把握案件性质,找到正确的法律依据,处理人事争议案件应注重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处理:

(一)认真做好证据的审查工作,是案件裁判的事实基础。

由于人事争议案件多数跨度较长,档案管理不健全,因此案件的证据认定困难较大。对于有些存放在有关部门的档案材料,必要时仲裁委员会可依职权调取,以保证全面地了解本案案情,做到以事实为依据。

(二)认真学习有关人事争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有关案例,做到案件裁决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人事争议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较分散,且我国人事争议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如不全面地查找并学习一切有关的法律依据,很难在裁决案件时做到正确适用法律,只有在平时认真学习人事争议的法律法规等,才能做到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公正的处理好每一起案件。

本案作为人事争议纠纷,故某事业单位在对李某做出开除决定时,其依据的应当为人事方面的法律法规。正确定性本案为人事争议而非劳动争议是明确本案应适用人事争议法律法规的前提,如果法律关系分析不准确,必将导致适用法律错误,据此,本案的重点应为法律关系的定性和法律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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