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工资审议办法
本站添加时间:
91 年 11 月 06 日 修正
第 1 条 本办法依劳动基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为审议基本工资,由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设基本工资审议委员会,置主任委
员一人,由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主任委员兼任之;委员十七人至二十三人,
由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就左列人员派 (聘) 兼之,委员任期二年:
一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代表一人。
二 经济部代表一人。
三 财政部代表一人。
四 行政院经济建设委员会代表一人。
五 行政院主计处代表一人。
六 直辖市或县 (市) 政府代表二人。
七 经济部加工出口区管理处代表一人。
八 劳方代表四人。
九 资方代表四人。
一○ 专家学者一人至七人。
第 3 条 基本工资审议委员会置执行秘书一人,由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劳动条件处处
长兼任,承主任委员之命,办理日常事务。置工作人员若干人,协助工作
,由有关单位调兼之。
第 4 条 基本工资审议委员会为审议基本工资,应搜集左列资料并研究之。
一 国家经济发展状况。
二 趸售物价指数。
三 消费者物价指数。
四 国民所得与平均每人所得。
五 各业劳动生产力及就业状况。
六 各业劳工工资。
七 家庭收支调查统计。
第 5 条 基本工资经基本工资审议委员会审议通过,由行政院劳工委员会报行政院
核定后公告实施。
第 6 条 基本工资审议委员会委员、职员均为无给职。但得依规定支给出席费或研
究费。
第 7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颁布日期:
执行日期:
本网转载的文章,在于传递信息,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若作者要求删除,我们第一时间执行,感谢您对中国劳动争议网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