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 要闻速递
    • 共同关注
    • 最新法规
    • 法规课程
    • 最低工资
    • 社会保险
    • 法规手册
    • 合同范本
    • 律师团队
    • 咨询问题
    • 案例讨论
    • 自由论坛
    • 争议网
    • 外包网
    • 福利通
    • 比拓国际
    • 会员服务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帮助中心
  • My btophr
  • 繁体版
  • 简体
  • 雇主责任险介绍
关于实施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津贴的通知
本站添加时间:
背景:  | 字体:

青海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

青劳人薪字(97)626号

关于实施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津贴的通知

(有效)

根据省委常委(97)第二次会议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实施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津贴的范围,限于省、州、地(市)县(区、市、工委)司法厅、处、局机关1997年12月31日在职干部和1998年1月1日以后调入及录用到司法行政机关的干部(含乡镇专职司法助理员,不含律师、公证员)。

二、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津贴标准和津贴档次的确定。

(一) 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津贴标准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每月的津贴标准分别为:

正厅级:一档105元,二档110元;

副厅级:一档100元,二档105元;

正处级:一档90元,二档95元,三档100元;

副处级:一档85元,二档90元,三档95元;

正科级:一档80元,二档85元,三档90元,四档95元;

副科级:一档76元,二档80元,三档85元,四档90元;

科员:一档72元;二档76元,三档80元,四档85元;

办事员:一档64元,二档68元,三档72元,四档76元,五档80元。

(二)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津贴档次的确定。

列入实施范围的人员,在注重德才表现的基础上,按本人现任职务以及规定的任职年限、工作年限确定相应津贴档次。现任职务是指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正式任命的职务。任职年限从主管部门正式下达任命通知之月起计算。工作年限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正式参加工作年限。任职、工作满12个月为一年。首次确定津贴档次时,任职年限、工作年限均计算到1997年12月31日止。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津贴档次的确定,按现行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1、 正厅级: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30年的,或任现职不满3年,参加工作满35年的,定为本职务二档。其余定为本职务一档。

2、 副厅级: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6年、参加工作满22年的,或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30年的,或任现职不满3年、参加工作满35年的,定为本职务的二档。

其余的定为本职务的一档。

3、 正处级:德才表现较好的,任现职满5年、参加工作满32年的,或任现职不满5年、参加工作满38年的,定为本职务的三档。

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18年的,或任现职不满3年、参加工作满22年的,定为本职务二档。

其余的定为本职务的一档。

4、 副处级: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3年、参加作满22年的,或任现职不满3年、参加工作满26年的,定为本职务三档。

任现职满3年、参加作满16年的,或任现职不满3年、参加工作满20年的,定为本职务二档。

其余的定为本职务的一档。

5、 正科级: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5年、参加工作满32年的,或任现职不满5年、参加工作满38年的,定为本职务的四档。

任现职满2年、参加工作满20年的,或任现职不满2年、参加工作满24年的,定为本职务的三档。

任现职满2年、参加工作满10年的,或任现职不满2年、参加工作满14年的,定为本职务的二档。

其余的定为本职务的一档。

6、 副科级: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2年、参加作满26年的,或任现职不满2年、参加工作满30年的,定为本职务的四档。

任现职满2年、参加工作满16年的,或任现职不满2年、参加工作满20年的,定为本职务的三档。

任现职满2年、参加工作满8年的,或任现职不满2年、参加工作满12年的,定为本职务二档。

其余的定本职务的一档。

7、 科员:德才表现较好,参加工作满30年的,定为本职务的四档。

参加工作满18年的,定本职务的三档。

参加工作满8年的,定为本职务的二档。

其余定为本职务的一档。

8、 办事员:德才表现较好,参加工满20年的,定为本职务的五档。

参加工作满12年的,定为本职务的四档。

参加工作满8年的,定为本职务的三档。

参加工作满4年的,定为本职务的二档。

其余的为本职务的一档。

三、 司法行政政机关工作人员津贴的发放及其有关规定

(一)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津贴按月发放。

(二)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调离司法机关岗位后,其津贴即行取消。

(三)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晋升职务后,其津贴标准已在新任职务津贴标准以内的,不再变动,只明确新任职务的津贴档次;低于新任职务津贴标准最低档的,从晋升职务下月起按新任职务最低档津贴执行。受撤职处分或降低职务人员,其津贴标准按降低后的职务重新确定,并从降低职务下月起执行。

(四) 1998年1月1日以后录用的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含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试用期间不执行此项津贴待遇;期满确定职务后,按本通知规定确定津贴档次,并从确定津贴档次的下月起执行。

(五) 1998年1月1日以后调入司法行政 机关的干部,从调入后确定 职务的下月起,执行相应的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津贴。

(六) 1998年1月1日以后从司法行政机关的干部工作岗位退休,并在司法行政 机关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的人员,其津贴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并按职务工资、级别工资的计发比例计入离退休费 。

(七)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津贴档次确定 后,因任职年限、工作年限增加达到上一档次条件的,从符合条件的下月起执行上一档次津贴。

(八)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中,已 享受了警衔津贴的,不再享受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津贴。

四、 审批程序

首次实施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津贴,由所在单位填写《青海省实行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津贴增资计划表》(附表一)、《青海省实行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津贴名册》(附表二),经各州、地、市司法局、处、劳动人事部门审核汇总,送省司法厅核汇,报省劳动人事厅审批下达增资指标后执行。《青海省实行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津贴审批表》(附表三),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归入本人档案。此后津贴调整要按上述程序核汇,报省劳动人事厅备案。

五、 执行时间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津贴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六、 经费来源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津贴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各级财政和司法部门各承担50%。

七、 组织领导

实行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津贴,是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对我省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关怀。为保证这项工作顺利进行,各地区要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和思想政治工作。要严格执行政策,凡违反政策规定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者责任。

八、 本通知由省劳动人事厅负责解释。

发布日期:19971203

执行日期:19980101

颁布日期:
执行日期:
本网转载的文章,在于传递信息,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若作者要求删除,我们第一时间执行,感谢您对中国劳动争议网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