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
青劳人薪字(97)626号
关于实施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津贴的通知
(有效)
根据省委常委(97)第二次会议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实施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津贴的范围,限于省、州、地(市)县(区、市、工委)司法厅、处、局机关1997年12月31日在职干部和1998年1月1日以后调入及录用到司法行政机关的干部(含乡镇专职司法助理员,不含律师、公证员)。
二、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津贴标准和津贴档次的确定。
(一) 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津贴标准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每月的津贴标准分别为:
正厅级:一档105元,二档110元;
副厅级:一档100元,二档105元;
正处级:一档90元,二档95元,三档100元;
副处级:一档85元,二档90元,三档95元;
正科级:一档80元,二档85元,三档90元,四档95元;
副科级:一档76元,二档80元,三档85元,四档90元;
科员:一档72元;二档76元,三档80元,四档85元;
办事员:一档64元,二档68元,三档72元,四档76元,五档80元。
(二)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津贴档次的确定。
列入实施范围的人员,在注重德才表现的基础上,按本人现任职务以及规定的任职年限、工作年限确定相应津贴档次。现任职务是指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正式任命的职务。任职年限从主管部门正式下达任命通知之月起计算。工作年限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正式参加工作年限。任职、工作满12个月为一年。首次确定津贴档次时,任职年限、工作年限均计算到1997年12月31日止。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津贴档次的确定,按现行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1、 正厅级: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30年的,或任现职不满3年,参加工作满35年的,定为本职务二档。其余定为本职务一档。
2、 副厅级: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6年、参加工作满22年的,或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30年的,或任现职不满3年、参加工作满35年的,定为本职务的二档。
其余的定为本职务的一档。
3、 正处级:德才表现较好的,任现职满5年、参加工作满32年的,或任现职不满5年、参加工作满38年的,定为本职务的三档。
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18年的,或任现职不满3年、参加工作满22年的,定为本职务二档。
其余的定为本职务的一档。
4、 副处级: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3年、参加作满22年的,或任现职不满3年、参加工作满26年的,定为本职务三档。
任现职满3年、参加作满16年的,或任现职不满3年、参加工作满20年的,定为本职务二档。
其余的定为本职务的一档。
5、 正科级: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5年、参加工作满32年的,或任现职不满5年、参加工作满38年的,定为本职务的四档。
任现职满2年、参加工作满20年的,或任现职不满2年、参加工作满24年的,定为本职务的三档。
任现职满2年、参加工作满10年的,或任现职不满2年、参加工作满14年的,定为本职务的二档。
其余的定为本职务的一档。
6、 副科级: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2年、参加作满26年的,或任现职不满2年、参加工作满30年的,定为本职务的四档。
任现职满2年、参加工作满16年的,或任现职不满2年、参加工作满20年的,定为本职务的三档。
任现职满2年、参加工作满8年的,或任现职不满2年、参加工作满12年的,定为本职务二档。
其余的定本职务的一档。
7、 科员:德才表现较好,参加工作满30年的,定为本职务的四档。
参加工作满18年的,定本职务的三档。
参加工作满8年的,定为本职务的二档。
其余定为本职务的一档。
8、 办事员:德才表现较好,参加工满20年的,定为本职务的五档。
参加工作满12年的,定为本职务的四档。
参加工作满8年的,定为本职务的三档。
参加工作满4年的,定为本职务的二档。
其余的为本职务的一档。
三、 司法行政政机关工作人员津贴的发放及其有关规定
(一)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津贴按月发放。
(二)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调离司法机关岗位后,其津贴即行取消。
(三)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晋升职务后,其津贴标准已在新任职务津贴标准以内的,不再变动,只明确新任职务的津贴档次;低于新任职务津贴标准最低档的,从晋升职务下月起按新任职务最低档津贴执行。受撤职处分或降低职务人员,其津贴标准按降低后的职务重新确定,并从降低职务下月起执行。
(四) 1998年1月1日以后录用的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含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试用期间不执行此项津贴待遇;期满确定职务后,按本通知规定确定津贴档次,并从确定津贴档次的下月起执行。
(五) 1998年1月1日以后调入司法行政 机关的干部,从调入后确定 职务的下月起,执行相应的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津贴。
(六) 1998年1月1日以后从司法行政机关的干部工作岗位退休,并在司法行政 机关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的人员,其津贴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并按职务工资、级别工资的计发比例计入离退休费 。
(七)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津贴档次确定 后,因任职年限、工作年限增加达到上一档次条件的,从符合条件的下月起执行上一档次津贴。
(八)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中,已 享受了警衔津贴的,不再享受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津贴。
四、 审批程序
首次实施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津贴,由所在单位填写《青海省实行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津贴增资计划表》(附表一)、《青海省实行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津贴名册》(附表二),经各州、地、市司法局、处、劳动人事部门审核汇总,送省司法厅核汇,报省劳动人事厅审批下达增资指标后执行。《青海省实行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津贴审批表》(附表三),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归入本人档案。此后津贴调整要按上述程序核汇,报省劳动人事厅备案。
五、 执行时间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津贴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六、 经费来源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津贴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各级财政和司法部门各承担50%。
七、 组织领导
实行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津贴,是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对我省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关怀。为保证这项工作顺利进行,各地区要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和思想政治工作。要严格执行政策,凡违反政策规定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者责任。
八、 本通知由省劳动人事厅负责解释。
发布日期:19971203
执行日期:1998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