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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15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本站添加时间:2015-4-1 15:3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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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府【2014】7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海南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185号)规定,综合我省经济发展情况、职工平均工资、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就业状况,决定从2015年1月1日起,将现行最低工资标准提高150元。具体标准调整为:

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127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1.2元,适用于海口市、三亚市、洋浦经济开发区。

二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117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0.3元,适用于儋州市、琼海市。

三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11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9.9元,适用于三沙市、文昌市、万宁市、五指山市、东方市、定安县、屯昌县、澄迈县、临高县、昌江黎族苗族自治县、乐东黎族自治县、陵水黎族自治县、白沙黎族自治县、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

2014年12月29日

颁布日期:2014-12-29
执行日期:20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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