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 要闻速递
    • 共同关注
    • 最新法规
    • 法规课程
    • 最低工资
    • 社会保险
    • 法规手册
    • 合同范本
    • 律师团队
    • 咨询问题
    • 案例讨论
    • 自由论坛
    • 争议网
    • 外包网
    • 福利通
    • 比拓国际
    • 会员服务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帮助中心
  • My btophr
  • 繁体版
  • 简体
  • 雇主责任险介绍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2008)
本站添加时间:2008-1-10 13:22:16
背景:  | 字体:

劳社部发[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八年一月三日

颁布日期:2008-1-3
执行日期:
本网转载的文章,在于传递信息,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若作者要求删除,我们第一时间执行,感谢您对中国劳动争议网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