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单位在仲裁时提交了劳动合同以及工资清单。劳动合同证明已经签订合同。工资清单证明已经支付的工资数额。劳动者不明白的是单位提供劳动合同就可以证明签订了劳动合同,就可以不用支付双倍工资差额了,为何还要提供工资清单啊?换句话说,只要证明已经签订过劳动合同,已经支付的工资数额与双倍工资差额都没有了关系。只有在不能证明已经签订合同的情况下才提供工资清单证明已经支付的工资数额,才对单位有利。而现在单位提供工资清单岂不是自己否认签订过劳动合同,想尽量把双倍工资差额减少到最低?求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