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事情是这样的,我曾在15年10月进该单位,于11月29日离职,那时候签过2年合同的,因为也不是专业人士,先称这个合同是承包的雇佣合同,单位说是给别人承包的。后又于15年12月11日重新入职该单位,16年3月27日未通知说因工作失误,顾客投诉直接让我离职,期间没签过合同,也没交过社会保险,*请问之前那份合同还有效吗?我已经申请劳动仲裁了,调解过了,调解说我之前曾签过合同的,不予支持赔偿,说单位和我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雇佣关系,过几天就最后仲裁了,这种状况我该如何说或者如何做?
只有具备劳动关系的实质性要件就属于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