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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位置:律师专区 > 咨询问题 > 劳动合同中的该条是否有效?

劳动合同中的该条是否有效?

劳动者007
楼主
  • 性别:男
  • 职位:其他
  • 来自:德阳
  • 注册时间:2016-3-28 13:33:04
  • 最后登录:2016-3-28 13:33:26

范律师您好,有几个问题咨询您:

1、请问劳动合同中这样一条是否有效: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

2、在劳动官司中原告的领导作为证人证言可以吗?此人是取保候审的证言也可以采信吗?此人取保候审的证据由谁举证?

3、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工资总额而没约定明细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把工资分成基本工资、电话费等,并随意扣掉所谓电话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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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咨询问题已有律师和网友的回复

马国华
# 1 楼
马国华律师
  • 性别:女
  • 职位:律师
  • 来自:北京
  • 注册时间:2002-12-9 4:06:40
  • 最后登录:2016-3-31 22:46:33
回复于:2016-3-31 23:26:55

你好:1、 劳动合同中这样一条 :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不一定无效。

2、 领导作为证人证言可以,既然是领导,他的证言多是有利于用人单位的。

此人是取保候审的证言如果其证词与取保候审的事情无关, 为什么不可以采信呢?取保候审的证据由谁举证? 3、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工资总额 ,话费属于福利, 你的工资不低于工资总额,就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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