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律师您好,有几个问题咨询您:
1、请问劳动合同中这样一条是否有效: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
2、在劳动官司中原告的领导作为证人证言可以吗?此人是取保候审的证言也可以采信吗?此人取保候审的证据由谁举证?
3、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工资总额而没约定明细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把工资分成基本工资、电话费等,并随意扣掉所谓电话费吗?
你好:1、 劳动合同中这样一条 :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不一定无效。
2、 领导作为证人证言可以,既然是领导,他的证言多是有利于用人单位的。
此人是取保候审的证言如果其证词与取保候审的事情无关, 为什么不可以采信呢?取保候审的证据由谁举证? 3、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工资总额 ,话费属于福利, 你的工资不低于工资总额,就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