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6年7月20日入职原工作单位,于去年4月20日离职。离职后才发现7、8、9月份单位没有给我交社保。我准备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原单位给我补交社保。请问,我应该要求补交几个月呢?是2个月还是3个月?7月份应该给我交吗?因为我离职那个月份单位也给我交了,离职日期正好是20号,如果按做满月算的话,正好抵消一个月。想咨询下法律专家,我入职那个月份还该不该给我补交?该交或不该交根据哪条法律?
如果是2006年7、8、9月的社保费仲裁和法院均不会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