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大家好! 我叔2010年11月在山东一家上市公司销售部任职,2011年公司把我叔派到上海上班,但未缴纳社保医保,据公司讲在劳动合同里约定公司支付的工资里含有相应的社保费份额,由员工个人缴纳保险。我叔也未讲明是否与公司续签过劳动合同。 2013年我叔查出来患有肺癌晚期,在上海治疗费用有5万多,全部自费,上海公司拒绝给予报销。2014年2月20日我叔过世,上海公司领导来我家(河南南阳)慰问过。之后说我叔的情况应按山东标准,享受1000元的丧葬补助,但因为社保医保不在公司这边,没有另一项(10个月山东当地上年平均工资)。 请问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在哪个地方(山东,上海)申请劳动仲裁?是否有时效性?请问按照法律法规,我们可以主张怎样的权利? 谢谢各位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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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于:2014-3-15 17:28:56可以在公司所在地,也可以在劳动合同履行地申请仲裁.时效期为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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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于:2014-3-16 10:48:00可以在劳动合同履行地申请仲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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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于:2014-3-24 17:42:31公司这样做明显违法。即使合同中有工资里韩社保这样的条款也是无效的,公司应当承担社会保险应当支付的各种费用。除了诉讼也可以请当地熟悉法律法规的人帮助调解,有时调解也能有好的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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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于:2014-6-14 0:52:46医疗已满,合同未到,解除劳动合同,补偿事宜,还未协商达成一致前,单位已将工资和五险一金。已停发。不知合不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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