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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温补贴政策的深度解读及争议预防
本站添加时间:2015-8-7 9:5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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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温补贴政策的深度解读及争议预防

中国劳动争议网劳动法研究中心

邱厚贤 微信:qiuhouxian

现在已进入高温天气,新闻媒体和广大用人单位、劳动者对高温天津非常关注,实际上,高温津贴是国家和省在高温天气下(指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的天气)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之一,其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如果为了高温津贴这一经济利益而忽视了健康则偏离了立法保护的目的。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明确规定了以下劳动保护措施:

(一)高温天气下露天作业的限制

1、日最高气温达到39℃以上,当日应当停止户外露天工作;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39℃以下(不含39℃),全天户外露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12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工作;

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不含37℃),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4、除外情形:用人单位采取降温措施,使作业场所温度低于35℃的(不含35℃),以及因行业特点不能停工或者因生产、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不适用前述限制。

(二)特殊对象保护

1、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工作及温度在33℃以上的作业场所工作。

2、用人单位对患有不适合在高温天气露天工作或者室内高温工作疾病的劳动者,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调整其工作地点或者工作岗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调整工作地点或者工作岗位的,应当采取应对突发疾病的预防措施。

解读:调岗的安排,应当首先遵循《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原则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书面变更。在双方协商有异议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参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2012年7月23日,粤高法〔2012〕284号)规定的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等四项条件,合理调岗。

(三)工资保护

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者降低劳动者工资。

解读:视为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应当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得扣减。

(四)高温津贴

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所需费用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

高温津贴标准和发放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解读:

1、其他劳动保护措施适用于全年的高温室外和室内作业环境,而高温津贴支付仅适用于每年6月至10月共5个月。

2、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属于露天岗位或室内作业,以及室内是否采取降温措施至33℃以下均需承担全部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应当留存有关书面记录或凭证,最好由劳动者签名且确认,且应当由工会组织见证。

3、对于支付条件,完全按照有利于劳动者原则界定,对于实践中出现的很多似是而非的特例,从处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均支持高温津贴。例如,属于室内作业有空调的劳动者临时在室外作业的,也应按露天作业;再如,身体同时处于室内室外的按露天作业。故有条件的企业做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岗位性质。

4、高温津贴按实际出勤天数折算。

5、高温津贴按月发放,发生劳动争议的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仲裁时效限制,某些地方的仲裁和法院支持保护申请仲裁之日起往前一年以内的高温津贴,个别地区保护之前二年的。

(五)提供清凉饮料、设施、设备、用品

1、每年6月至10月的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凉饮料。提供的清凉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

2、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高温天气必需的劳动防护设施和用品,并加强对劳动防护设施和用品的维护和管理。

3、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工作环境下设立休息场所,并设有座椅,保持通风良好或者配备空调等防暑降温设施。

4、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配备常用防暑药品。劳动者出现中暑时,应当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病情严重的,应当立即送医院治疗。

(六)法律责任

1、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部门(卫生或者安全生产监督)依法处罚:

(1)未按照国家标准落实通风、降温、隔热等防暑降温措施的;

(2)未设立休息场所的。

2、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补发;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提供清凉饮料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以上资料由中国劳动争议网广东劳动法研究中心提供,转载需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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