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邱厚贤 ]
2012年11月29日,新修订的《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8次会议上表决通过。新《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从2013年5月1日起施行,1996年7月1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同时废止。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有罚款内容将被警告,而乱扣工资将按照被罚款或者扣减工资的人数每人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另外,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欠薪将面临最高“加倍奉还”的处罚:最低加付劳动者薪酬的一半,最高一倍。该条例的实施将对企业的常规管理方式造成重大影响,本人根据以往工作经验,通过案例展示,对雇主风险管理进行提示,同时给出相关的调整建议。
案件分享:
温某为广州天河某百货公司收银员。2012年4月15日温某在购物区的工作岗位上与保洁公司人员的因清洁事宜大声争吵,导致周围卖场区域无顾客消费,同时引来部分专柜营业员围观、无心工作,严重影响卖场销售及公司形象。经调查:温某明知收银柜台属于重要区域,收银柜台清洁由收银员自行清洁的情况下仍叫保洁公司人员前来打扫,保洁人员深知岗位职责明确规定不得进入收银柜台,所以并未答应,以至双方因为此事在百货卖场区域大声争吵 。当天人力资源部经理了解事情经过后根据广州天河某百货公司《收银员错误处罚条例》开具处罚单100元。
2012年6月温某向天河区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广州天河某百货公司返还克扣工资100元。
天河某百货公司答辩:扣减温某100元的工资是根据天河某百货公司《收银员错误处罚条例》,该条例在温某入职时已经签收,温某明确知道公司的管理制度,公司根据制度进行开具处罚单,是属于公司管理自主权,应得到仲裁委支持。同时因温某的争吵导致周围卖场区域无顾客消费,同时引来部分专柜营业员围观,严重影响卖场销售及公司形象,对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公司开具100元的处罚单也是要求温某对公司损失的一种象征性赔偿。如果仲裁委要求企业返还100元,那将否定了企业的常规管理方式,给其它员工造成负面影响,把企业处于“员工犯错不能罚款”的尴尬地步!管理者的权威将荡然无存,企业规章制度形同废纸一堆!
判决结果:天河某百货公司作为企业,并不具有经济处罚权,其从温某工资中扣除100元的罚款行为于法无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广州天河某百货公司需返还扣减的100元罚款!(判决书原文可向中国劳动争议网客服人员索要)
广州天河某百货公司收到判决后在内部引起轰动,是继续执行原来企业规章制度?还是承认之前的罚款操作是违法的?如不采用罚款的常规管理方式企业又应该采用何种管理方式才能达到管理目的?重新修改企业规章制度被管理层提上日程。
雇主风险管理提示:
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不穿拖鞋上班被罚款或扣工资?好像已经成为企业“行规”?新《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出台后企业风险加大。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在2008年1月15日被依法废止,之后企业无权对员工进行罚款。在日常管理上,很多企业内部规章制度都有对员工进行罚款的规定。该条例的废止,使得对员工罚款的处理完全丧失了法律依据,即企业无权对员工进行罚款。因此企业对员工最大的处罚权就是解除其劳动合同,无权再对员工进行行政上的处罚。以上为广东仲裁系统主流意见,但在其它地方关于企业是否能否罚款的问题一直存在争议。本次修订的《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明确用人单位不能对员工进行罚款,并加大了处罚的力度。《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下称条例)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8次会议上表决通过。条例第5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了罚款内容,或者其扣减工资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逾期不改正将被罚款,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被罚款或者扣减工资的人数每人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如下面某企业规章制度规定违法了新的《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存在面临处罚的风险。
第四十五条 处罚
1、员工的惩罚分以下五种:警告、记过、降级、辞退、开除。
警告:每警告一次,罚款100元。
小过:每记小过一次,扣发其当月工资的20%;
大过:每记大过一次,扣发其当月工资的50%;
企业操作建议:
一、实施结构化工资:
企业实施结构化工资,把扣减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罚款的操作方式更改为扣减考核奖金或全勤奖金。奖金的发放条件为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可按企业规定发放。这样企业同样可以用经济管理的方式达到管理的目的!
举例如下:
原操作方式:员工工资2500元,每迟到一次扣30元,旷工一天扣100元。
改后操作方式: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200元,全勤奖300元,每迟到一次减发全勤奖30元,旷工一天减发全勤奖100元。
二、参考下列奖惩方式:
1、积累法
每旷工半天,记小过1次。
累积小过2次者,记大过1次。
累积大过2次者,属于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2、积分法
每次迟到扣1分,旷工半天扣2分。
年度扣分超过20分者,属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可参考比拓国际的员工福利管理制度或结合比拓国际福利通平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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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邱厚贤
来源:中国劳动争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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