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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省直事业单位参加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站添加时间:2012-2-3 16:03:28
  浙江省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省直事业单位参加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1]402号)

    省直有关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24号),按照《社会保险法》和《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现就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省直事业单位参加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对象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未参保的在杭省直事业单位及其经省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进入的正式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应自2012年1月1日起,参加浙江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组织的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经用人单位内部公示,主管部门审核,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认后办理参保手续。

    上述单位中未经省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进入的非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缴费基数和比例

    参保人员每月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缴费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绩效工资纳入参保人员的缴费工资基数。本人缴费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确定。

    单位每月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计算单位缴费基数时,其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参保单位应当按规定如实申报单位职工工资收入,并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和管理

    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统一实行地方税务部门全额征收。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经浙江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核定后,由单位代扣并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四、个人账户

    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建立,由个人缴费形成。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按记账利率计息一次,记账利率参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记账利率执行。

    参保人员退休、退职后,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暂按《浙江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省部属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试点有关问题的答复》(浙社险〔1999〕90号)相关规定执行。

    五、退休条件及核准

    参保人员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及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退休、退职手续由参保人员所在单位负责办理,单位负责填写相关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

    六、退休待遇

    参保人员的退休待遇,由基本退休费和补贴组成。退休人员基本退休费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退休人员补贴按浙人社发〔2011〕224号规定执行,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单位分担解决。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担的退休人员补贴部分,按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同类退休人员补贴的标准执行。单位承担的退休人员补贴部分,由单位负责筹集资金,缴纳到浙江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开设的退休人员补贴资金管理专户,单独核算。浙江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按季托收、管理,按实代发由单位承担部分的退休人员补贴。参保单位应于每季第一个月月底前将下季度应缴资金足额存入退休人员补贴资金管理专户,金额按照季初月的实际发放人数及每年经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测算后的人均筹资额度确定,如出现逾期未缴纳的情况,浙江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将停发代发部分补贴,并不予补发。

    七、退休人员管理

    参保人员退休、退职之后,退休待遇(含基本养老金和补贴)由浙江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委托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退休、退职人员的人事档案、党组织关系与日常活动开展等仍由原单位负责管理。

    八、相关问题

    新参保单位退休人员2010年、2011年补贴由单位负责清算补发,之前单位和个人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再补缴。

    已在浙江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参加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省直事业单位,其参保缴费、退休待遇等统一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退休人员2010年、2011年补贴中按本通知规定由基金承担的部分,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解决,其余部分由单位负责筹集资金补发。已参保的部属事业单位,其参保缴费办法及由基金列支的退休待遇政策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已在杭州市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省直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贴水平执行省直事业单位标准。在杭参保单位可于2012年6月30日前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浙江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并妥善接续,之后不再办理,转入之后的参保缴费、退休待遇等统一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转移单位转入之前的参保缴费、退休待遇发放(含2010年、2011年补贴)和继续在杭州市参保单位的参保缴费、退休待遇发放统一按照《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地税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杭人社发〔2011〕279号)、《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参加杭州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退休人员补充生活补贴发放和缴纳问题的通知》(杭人社发〔2011〕280号)执行。

    经费困难的单位,所需经费由主管部门统筹解决,如主管部门确有困难的,可申请省财政予以资金补贴。

    九、实施时间

    本通知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未参保的在杭省直事业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参保的,在将来参保时需补缴本通知规定参保时间至参保时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退休人员待遇从参保缴费之月起发放,之前待遇由单位负责清算补发。

    今后国家和我省对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省直事业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颁布日期:2011-12-30
执行日期: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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