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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简易程序:

    又叫现场处罚程序,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行政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在2日内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一般程序

    (一)登记立案。劳动行政机关发现违法行为,应当经过审查,认为有违法事实、需要依法追究的,应当登记立案。

    (二)调查取证。对已立案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说回避。

    (三)处理。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作出前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1、 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 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 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说集体讨论决定。

    (四)制作处罚决定书。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 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4、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5、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7、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五)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听证程序

    针对行政处罚的特殊案件使用的一个中间程序,它穿插在一般程序中作为子程序运行。一般插入在“审理”之后、制作“处罚决定”之前。

    其程序是:

    1、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2、 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会公开举行;

    4、 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6、 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7、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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