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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业信用担保的意义:
  树立诚信的企业文化;减少职业违规现象;规避押金风险及劳动争议风险;降低因职业信用问题而产生的损失;补偿因不良职业信用和道德而引发的经济损失。

二、责任范围:
  本公司对被担保人在担保期限内的欺诈行为,不良职业道德和职业信用行为所致的经济损失,对指定受益人承担合同约定的经济赔偿责任。


三、主要赔偿项目:
   ·离职员工未办理工作交接的直接损失     ·公司应该得到雇员的违约金
   ·公司应该得到的雇员的赔偿金        ·雇员非法侵占公司财产
   ·劳动仲裁或法院裁决书及判决书的判决金额  ·违反同业禁止和保密协议的直接经济损失
   ·其他约定的赔偿义务

四、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述原因所致受益人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1.被担保员工非故意的工作错误、疏忽、过失或公司管理经营无方。
     2.被担保员工向被保险人借贷。
     3.与被担保员工无关的盗窃。
     4.与被担保员工的欺诈、不诚实行为无关的盘点、结算、兑帐不符。
     5.被担保人上司的工作疏忽,故意行为以及重大过失行为。
     6.被担保员工与其职务无关的行为。
  本公司对下述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1.受益人商品和货物的损失。
     2.任何间接损失。

五、被担保员工义务:
  担保收益人应确保被担保人认真履行以下义务:
    被担保人在向本公司投保时,应如实填写担保方要求的各担保事项。
    担保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其他的相关资料,被担保人应在担保方要求的时间内提交所要求的担保
  资料,直到担保方满意为止。
    在工作期间承诺遵守用人单位的合法的工作制度, 如有违犯职业信用和职业道德的任何行为, 愿意被担保方许可
  的媒体公布相关真实信息,并承诺支付所有的公告费和通告费用。
    担保方有权利将被担保人的不良职业行为录入相关职业信用数据库,被担保人同意担保人的处理方式并承担相应的
  信息费用,同时承诺放弃与此相关的任何权益。

六、受益方义务:
  ·受益方发现任何保单所载员工的不良职业行为导致了的经济损失,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超过2个月视为自动放弃其任何权益。
  ·本合同有效期内,若合同所载被担保员工职务有任何变动,受益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受益方向本公司索赔时,应在被担保方对受益方犯有欺诈或不良职业行为时提起诉讼或其他自保措施,并扣减有关员工的工资、奖金以补偿损失。


七、职业信用担保收费标准:
  
  方案1、 按月支付:被担保员工月度工资总额(含社保和个人所得税)的1-3%, 根据不同行业而定:如采购、财务、市场与销售部门员工为月度总工资的2-3%,生产、行政、人事管理部门员工等1-2%。以上费用由企业每月1号之前交纳,逢周末或节假日应提前交纳。
  方案2、 一次性支付:380元/人/年。

八、职业信用担保年度赔付金额
  被担保人月度工资总额的12倍。
  举例:如某电梯公司销售部门员工的月度工资总额(含社保和个人所得税)为每月5000元,根据核定职业信用担保收费标准为被担保员工月度工资总额(含社保和个人所得税)的2%,每月应交纳担保费为5000*2% = 100元,一旦被担保员工出现不良职业行为, 本公司按实际的直接损失赔偿,但赔偿最高限额为5000*12=60000元。

九、赔偿处理:
  1.在本担保期内,本公司对任何一个指定受益人仅负一次赔偿责任,对于任何在担保期限终止两个月后发现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2.本公司可以收益人的名义依法向有关员工或第三者追偿,受益人人应积极予以配合。
  3.受益人向本公司提出赔偿要求,在未得到本公司同意前,如与有关员工有任何折衷、妥协,则对该员工的担保责任即视为自始无效。
  4.担保费用按月连续支付三个月后, 担保人方承担相应的担保赔偿责任,但担保期同时可顺延三个月。
  5.受益人与本公司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达不成一致,可申请仲裁机构或法院审理,除事先有协议外,仲裁或诉讼应在被告方所在地进行。
  6.担保收益人应全权委托本公司依法向不良职业行为的员工追究经济赔偿的权利。

十、相关定义:
  1.被担保员工:属于受益人所聘用的正式员工,其工作有其固定的、规则的、专业的性质,大专以上毕业(特殊情况下可降低学历要求),不包括临时工、合同工等。
  2.欺诈或不良职业行为:指被保险员工出于某种目的和动机,利用职务便利故意损害收益人利益的行为。
  3.受益人或其代表或行使审核权力人的疏忽、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指任何必须经收益人或其代表或被指定行使审核权力人严格审批后方可实行的借款或持有公司现金额度等业务项目,由于其审批过程中疏忽或故意疏忽而批准了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被批准条件的借款或持有公司现金额度等业务项目造成经济损失;或由于其在审批过程中有意或无意被其他人私自使用审批印鉴,而实际上完全未能正常行使其审核职能,使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被批准的借款或持有公司现金额度等业务项目仅仅在形式上被批准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4.收益人的各项规章制度:以收益人制定和公布的并正在执行的各项业务、行政管理制度为本条的标准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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