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大慧(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工会理论研究所教授):原劳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规定,所谓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绩的劳动者,应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同工同酬是指不分种族、民族、性别、年龄,做同样的工作,工作的质量、数量相同的,给予同样的报酬。"由此看出,"同酬"的前提是"同工",而"同工"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相同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二是付出相同的劳动工作量;三是取得了相同的工作业绩。
实现同工同酬将面临一些问题:一是没有明确法律界限和一个统一的标准来衡量“同工”。劳动很难精确计量,即使是在相同的工作岗位上从事同样的工作,并付出了同样的劳动,但实际工作成效并不完全相同。二是用工"双轨制"阻碍着同工同酬
的实现。不否认有部分用人单位出于"节约"成本的目的,利用"劳务派遣"的形式,对"派遣工"和"正式工"采用不同的使用方法,给予不同的待遇,甚至在同样工作或同一岗位条件下,干同样的活,给予不同的待遇,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是也应看到,使用派遣工与正式工、"编制内"和"编制外"的用工
"惯例"(其中一些"惯例"是政府部门红头文件规定的),也是制约同工同酬实现的瓶颈。三是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法律追究的具体惩罚机制,违背同工同酬的原则,没有支付违法的成本。
实现同工同酬需要多方努力:一是继续深化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改革,建立起真正的市场化用工制度,消除劳动者的不同身份差别,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二是完善法律体制,明确法相关律界限、加大监管和惩治力度;三是推行工资协商机制,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平等商讨劳动报酬问题配置更具约束力的话语权。
《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张恒顺(北京市总工会法律部部长):《劳动合同法》这两个条款包含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在同一用人单位内,反对在劳动报酬分配上对劳动者采取"歧视性分配"行为。这是按劳取酬的基本要求,我国的《宪法》、《劳动法》都在立法中体现着这样的法制原则。我国已经先后承认和批准了25个国际劳工公约,作为国际劳工公约的承诺国,应当在本国的相关法律中体现这些国际劳动工公约的精神和原则。这也是人类社会发展不断文明进步的标志之一。《劳动合同法》在其他条款中也有所这方面的体现:如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条也是对劳动者进入企业后在试用期间工资标准的保障规定。
二是企业在劳动报酬分配上,应当通过制订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的、又不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律规范的分配制度,明确每个工作岗位具体的工资标准,劳动者进入企业后,按照分配制度及岗位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分配是企业管理制度中最重要的制度之一,应当在规范的基础上,通过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加以明确;有些内容在劳动合同管理中不易规范的,可以通过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与工会签订的《集体合同》中明确,这样就使企业的分配有章可循。这也是企业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拥有的自主分配权限的主要实施方式。
三是企业在制订工资分配制度或涉及劳动报酬等相关规范时,必须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或者依照国家规定的工资集体协商程序进行,保证企业制定的分配制度公平、合法,有效。做到了以上三点,也就落实了《劳动合同法》中所规范的同工同酬分配原则。
以自由市场理念的名义对抗同工同酬原则,是一种似是而非的观念。这种观念其来有自,历史上也曾代表了一种主流。1944年,国际劳工组织通过了一个著名的宣言--《费城宣言》,这个宣言扭转了此类理念的泛滥,把对劳工的权利保护上升到了人权的范畴,其中的一些观点如"任何地方的贫穷对一切地方的繁荣构成危害",已经被国际劳工界广泛接受。
苏振华 (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在劳动力市场里,劳资之间交易的不是劳动时间,而是劳动者的权利。尽管权利的标准存在国家和社会的差别,但一些实质性的内容和共识是广泛存在的。共识的基础在于,片面地看,工人各自接受各种待遇标准,只与劳资双方相关,且并没有违背自愿原则。但是,普遍地看,只要允许歧视性的待遇存在,受歧视者就不仅仅只是某个单个的劳工,而是每一个社会公民。因此,在现代社会里,是不能允许歧视存在的,平等地对待每一个人,是文明社会的基础。
缺失了这些基本共识的市场,并不是真正的自由市场,其实不过是弱肉强食的丛林状态而已。中国式的市场经济运行的时间不长,对真正的自由市场的理解有时比较表面化,建设一个真正的市场体制,则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国际劳工组织要求,各成员国应该加强起草和实施禁止歧视和促进平等的劳工立法,把同工同酬等原则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是建立一个文明的市场体制的必然要求。
曾湘泉(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院长、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中国劳动学会薪酬专业委员会副会长):动力市场同工同酬的问题需要我们高度关注,中国劳动力市场原来叫城乡二元市场,现在城市里面也是二元。举一个例子,一个单位里面有正式员工,还有派遣员工。正式员工和派遣员工,先不讨论本身派遣制度合理不合理,他们的待遇就完全不一样。有的省企业中有五万员工,其中三万是派遣的,派遣员工的工资大大低于正式员工的工资。大量的农民工、派遣员工,这些员工都是低收入群体,如果我们中国经济中长期要持续发展,最终要实现同工同酬,为此要提高这些群体的待遇。应当逐渐使体制内和体制外的人员享受同样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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