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就业歧视,我们不能再默默忍受---(张永炳)
首先,需要大学生建立反就业歧视组织,或者借助既有的学生组织开展反歧视活动。毋庸讳言,当前高校内反就业歧视的组织和活动都屈指可数,除了新闻中所说的14所高校的联合宣传活动以外,我们再也想不出其他的了。另外,既有的大学生组织,如学生联合会、学生会、共青团等还没有充分发挥出反就业歧视的作用。因此,大学生反就业歧视团体亟待重建,更重要的是,其活动不应至于反就业歧视的宣传,而要具有反抗性,向那些大搞就业歧视的用人单位提出明确的抗议和抵制。
其次,政府需要提供更完善的反就业歧视公共服务。到现在为止,大学生在遭遇就业歧视之后,找不到专门机构可以申诉,没有畅通的制度渠道可以寻求求助。劳动部门缺乏促进公平就业委员会,法律系统缺乏《公平就业促法》或《反就业歧视法》。自2008年1月起施行的《就业促进法》,里面虽有消除就业歧视的条款,但其规定的范围已不能适应歧视的新变种,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很模糊。这些缺陷需要政府部门和司法部门做出更大努力,确保就业公平。
最后,在就业中遭遇歧视的大学生,不能再默默忍受,陷于无意识的泥淖,而是要积极行动起来,该上诉的上述,该抗议的抗议。
应尽快制定反就业歧视法
其一,就业歧视在所有歧视现象中,最为突出,对就业或再就业人们危害最大,是社会矛盾激化最大之隐患。
其二,就业问题乃民生之本,关系祖国兴旺与发达,不可等闲。而我国存在严重就业和再就业压力,面临就业和再就业的形势严峻,就业市场出现了就业歧视的种种现象,势必严重扭曲人力资本的正常流动,破坏了就业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导致人力资本巨大浪费。
其三,我国对就业歧视立法存在严重缺缺陷,尽管我国(劳动法)对就业平等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因无适当的配套制度与之共存,共同发挥作用,客观上确实难以执行。法律的缺失,致使就业歧视愈演愈烈,其案例俯拾即是,过去就业要求(一般职工)高中毕业生,而后是大专生,现在普遍要求是大学本科毕业生,更有甚者,要求研究生学历和学位。
其四,因歧视导致就业及公务员录用矛盾更为普遍激烈,诉讼增加,如针对外资澳尔玛性别歧视,针对国家公务员录用中的乙肝歧视。天津女孩张群因受容貌歧视,不得不进行整容,而因容貌歧视造成“人造美女”,“人造美男”的泛滥,导致悲剧不断。此外户籍歧视、年龄歧视、体型歧视,可谓五花八门,不胜枚举。而有关就业歧视导致的诉讼案件或纷争与日俱增。
其五,因就业存在着严重歧视现象,引起社会矛盾加剧给目前我国构建和谐社会造成极大威胁。就业歧视导致诉讼,导致自杀现象、暴力乃至凶杀、爆炸案件常有发生,加剧社会矛盾,直接威胁着国家创建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实现。
其六,制定《反就业歧视法》是落实宪法保障人权和公民平等的劳动权的当然要求,是我国人权平等事业进步的一项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是我国社会进步的一个客观标尺,是赶上国际潮流的需要,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规定要公平就业
第三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第三章 公平就业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第二十七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
第二十九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 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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